報廢車轉讓後發生事故
  原車主為何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解釋說,判決李某為57萬餘元的賠償承擔連擔責任,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也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各位車主,車輛達到報廢標準的一定要根據國家規定處理,不能擅自轉讓,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論經過多少次轉讓,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都要向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沒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轉讓後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期間發生事故致人傷亡,賠償責任由誰承搗ü儔硎荊蕁肚秩ㄔ鶉畏ā返諼迨豕娑ǎ筆氯酥湟丫月蚵艫確絞階貌⒔桓痘檔窗燉硭腥ㄗ頻羌牽⑸煌ㄊ鹿屎笫粲詬沒狄環皆鶉蔚模殺O展駒諢登恐票O趙鶉蝸薅罘段謨枰耘獬ィ蛔悴糠鐘墒莧萌順械E獬ピ鶉巍7ü俳饈退擔庖簿鴕饢蹲牛壞醬銼ǚ夏晗薜某底媒桓兜窗燉磣頻羌牽詡浞⑸鹿實模扔殺O展駒諢登恐票O趙鶉蝸薅罘段謨枰耘獬ィ蛔悴糠鐘勺詈笠淮巫貌⒔桓兜氖莧萌耍蚣遙┏械E獬ピ鶉巍�
  法官表示,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特指未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原機動車所有人(原車主)已經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機動車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機動車的實質所有權,喪失了對機動車運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範事故發生的控制力,賠償義務應當由買受人、受贈人等對機動車運行有實質影響力和支配力的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占有人來承擔。
  (原標題:報廢車轉讓後發生事故原車主為何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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